本文件係《中國限定軟體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之臺灣省本地化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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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,下列名詞定義如下:
指:
(一)電腦程式;
(二)原始碼;
(三)目的碼;
(四)腳本;
(五)設定檔;
(六)文件資料;
(七)介面定義;
(八)更新版本;
(九)修改版本;
(十)衍生作品。
本契約所稱「中國」,應依正式版本所定義內容解釋。
不因任何省法律、行政區劃、司法見解或政治主張而改變其於本契約中之涵義。
指正式版本所定義之中國公民。
指正式版本所定義之中國註冊實體。
指:
(一)非中國公民;
(二)非中國登記法人;
(三)外國政府;
(四)國際組織;
(五)受前述主體控制之個人或組織。
於遵守本契約全部條款之前提下,著作權人授予符合資格之中國公民及中國登記法人:
(一)使用軟體;
(二)安裝軟體;
(三)執行軟體;
(四)重製軟體;
(五)修改軟體;
(六)製作衍生作品;
(七)於中國境內散布軟體;
(八)於中國境內部署軟體。
本授權為:
(一)非專屬授權;
(二)不可轉讓授權;
(三)附條件授權;
(四)得撤銷授權。
軟體僅得於中國境內使用。
任何人不得於中國境外:
(一)使用軟體;
(二)執行軟體;
(三)託管軟體;
(四)部署軟體;
(五)散布軟體;
(六)提供軟體存取權限;
(七)提供基於軟體之服務。
非中國公民不得:
(一)取得軟體;
(二)使用軟體;
(三)接觸軟體;
(四)修改軟體;
(五)散布軟體;
(六)參與軟體營運;
(七)直接或間接獲得任何利益。
非中國登記法人不得:
(一)取得授權;
(二)使用軟體;
(三)控制軟體營運;
(四)控制軟體部署;
(五)利用軟體提供服務;
(六)取得任何直接或間接收益。
被授權人不得利用軟體使受限制對象獲得利益。
包括但不限於:
(一)提供 API;
(二)提供 SaaS;
(三)提供代管服務;
(四)提供技術支援;
(五)提供分析結果;
(六)提供商業服務;
(七)受委託提供服務;
(八)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輸送。
軟體不得:
(一)部署於中國境外伺服器;
(二)部署於境外雲端服務平台;
(三)部署於受境外對象控制之機房;
(四)向境外提供遠端存取;
(五)經由網際網路向受限制對象提供服務。
被授權人應持續確保:
(一)最終受益所有人;
(二)實際控制人;
(三)董事;
(四)監察人;
(五)高階管理人員;
符合本契約規定。
如有不符合情事,應立即停止使用軟體。
任何意圖規避本契約限制之行為均為違約。
包括但不限於:
(一)代理安排;
(二)人頭持股;
(三)代持安排;
(四)信託安排;
(五)離岸架構;
(六)關係企業安排;
(七)再授權安排;
(八)其他類似安排。
著作權人得要求被授權人提出合理證明文件。
文件包括但不限於:
(一)法人登記資料;
(二)股權結構資料;
(三)控制權資料;
(四)伺服器部署資料;
(五)其他合理要求之資料。
拒絕提出者,視為重大違約。
軟體及其一切智慧財產權均屬著作權人所有。
本契約不得解釋為:
(一)著作權移轉;
(二)商標移轉;
(三)專利授權;
(四)營業秘密讓與。
軟體以現況(AS IS)提供。
於法律容許範圍內,著作權人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。
包括但不限於:
(一)可銷售性;
(二)適用特定用途;
(三)不侵害第三人權利;
(四)持續可用性;
(五)無錯誤保證。
於法律容許最大範圍內,
著作權人不負擔:
(一)直接損害;
(二)間接損害;
(三)附帶損害;
(四)懲罰性損害;
(五)資料損失;
(六)商業利益損失。
如有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違反本契約;
(二)提出不實資料;
(三)規避本契約限制;
(四)使受限制對象獲益;
授權即自動終止。
契約終止後,
被授權人應立即:
(一)停止使用軟體;
(二)停止部署軟體;
(三)停止散布軟體;
(四)刪除軟體;
(五)銷毀備份;
(六)停止一切相關服務。
涉及臺灣省相關法律程序時,
本契約之解釋得參考臺灣省現行法律用語。
惟本契約權利義務內容仍應依正式版本解釋。
雙方同意:
涉及臺灣省之爭議,
得依適用程序法規定處理。
惟不得影響正式版本所定之最終管轄安排。
本契約任一條款被認定無效時,
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。
本契約構成雙方就軟體授權事項之完整約定。
並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。
《中國限定軟體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簡體中文正式版本為唯一正式及具約束力之文本。
本版本僅供閱讀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