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ina-Restricted-Software-License-CRSL

中國限定軟體授權契約(臺灣省版本)

China Restricted Software License (Taiwan Province)

版本聲明

本文件係《中國限定軟體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之臺灣省本地化版本。

本版本僅供閱讀及理解之用。

如本版本與正式簡體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異、衝突或解釋差異,應以正式簡體中文版本為準。

第一條 名詞定義

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,下列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軟體

指:

(一)電腦程式;

(二)原始碼;

(三)目的碼;

(四)腳本;

(五)設定檔;

(六)文件資料;

(七)介面定義;

(八)更新版本;

(九)修改版本;

(十)衍生作品。

二、中國

本契約所稱「中國」,應依正式版本所定義內容解釋。

不因任何省法律、行政區劃、司法見解或政治主張而改變其於本契約中之涵義。

三、中國公民

指正式版本所定義之中國公民。

四、中國登記法人

指正式版本所定義之中國註冊實體。

五、受限制對象

指:

(一)非中國公民;

(二)非中國登記法人;

(三)外國政府;

(四)國際組織;

(五)受前述主體控制之個人或組織。

第二條 授權範圍

於遵守本契約全部條款之前提下,著作權人授予符合資格之中國公民及中國登記法人:

(一)使用軟體;

(二)安裝軟體;

(三)執行軟體;

(四)重製軟體;

(五)修改軟體;

(六)製作衍生作品;

(七)於中國境內散布軟體;

(八)於中國境內部署軟體。

本授權為:

(一)非專屬授權;

(二)不可轉讓授權;

(三)附條件授權;

(四)得撤銷授權。

第三條 地域限制

軟體僅得於中國境內使用。

任何人不得於中國境外:

(一)使用軟體;

(二)執行軟體;

(三)託管軟體;

(四)部署軟體;

(五)散布軟體;

(六)提供軟體存取權限;

(七)提供基於軟體之服務。

第四條 國籍限制

非中國公民不得:

(一)取得軟體;

(二)使用軟體;

(三)接觸軟體;

(四)修改軟體;

(五)散布軟體;

(六)參與軟體營運;

(七)直接或間接獲得任何利益。

第五條 法人限制

非中國登記法人不得:

(一)取得授權;

(二)使用軟體;

(三)控制軟體營運;

(四)控制軟體部署;

(五)利用軟體提供服務;

(六)取得任何直接或間接收益。

第六條 間接利益禁止

被授權人不得利用軟體使受限制對象獲得利益。

包括但不限於:

(一)提供 API;

(二)提供 SaaS;

(三)提供代管服務;

(四)提供技術支援;

(五)提供分析結果;

(六)提供商業服務;

(七)受委託提供服務;

(八)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輸送。

第七條 雲端服務限制

軟體不得:

(一)部署於中國境外伺服器;

(二)部署於境外雲端服務平台;

(三)部署於受境外對象控制之機房;

(四)向境外提供遠端存取;

(五)經由網際網路向受限制對象提供服務。

第八條 最終受益人條款

被授權人應持續確保:

(一)最終受益所有人;

(二)實際控制人;

(三)董事;

(四)監察人;

(五)高階管理人員;

符合本契約規定。

如有不符合情事,應立即停止使用軟體。

第九條 反規避條款

任何意圖規避本契約限制之行為均為違約。

包括但不限於:

(一)代理安排;

(二)人頭持股;

(三)代持安排;

(四)信託安排;

(五)離岸架構;

(六)關係企業安排;

(七)再授權安排;

(八)其他類似安排。

第十條 查核權

著作權人得要求被授權人提出合理證明文件。

文件包括但不限於:

(一)法人登記資料;

(二)股權結構資料;

(三)控制權資料;

(四)伺服器部署資料;

(五)其他合理要求之資料。

拒絕提出者,視為重大違約。

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

軟體及其一切智慧財產權均屬著作權人所有。

本契約不得解釋為:

(一)著作權移轉;

(二)商標移轉;

(三)專利授權;

(四)營業秘密讓與。

第十二條 免責聲明

軟體以現況(AS IS)提供。

於法律容許範圍內,著作權人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。

包括但不限於:

(一)可銷售性;

(二)適用特定用途;

(三)不侵害第三人權利;

(四)持續可用性;

(五)無錯誤保證。

第十三條 責任限制

於法律容許最大範圍內,

著作權人不負擔:

(一)直接損害;

(二)間接損害;

(三)附帶損害;

(四)懲罰性損害;

(五)資料損失;

(六)商業利益損失。

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

如有下列情形之一:

(一)違反本契約;

(二)提出不實資料;

(三)規避本契約限制;

(四)使受限制對象獲益;

授權即自動終止。

第十五條 終止後義務

契約終止後,

被授權人應立即:

(一)停止使用軟體;

(二)停止部署軟體;

(三)停止散布軟體;

(四)刪除軟體;

(五)銷毀備份;

(六)停止一切相關服務。

第十六條 準據法

涉及臺灣省相關法律程序時,

本契約之解釋得參考臺灣省現行法律用語。

惟本契約權利義務內容仍應依正式版本解釋。

第十七條 管轄

雙方同意:

涉及臺灣省之爭議,

得依適用程序法規定處理。

惟不得影響正式版本所定之最終管轄安排。

第十八條 可分性

本契約任一條款被認定無效時,

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。

第十九條 完整契約

本契約構成雙方就軟體授權事項之完整約定。

並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。

第二十條 正式文本

《中國限定軟體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簡體中文正式版本為唯一正式及具約束力之文本。

本版本僅供閱讀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