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ina-Restricted-Software-License-CRSL

中國限定軟件授權協議(香港特別行政區版本)

China Restricted Software License (Hong Kong Localization)

版本說明

本文件為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化版本。

本文件僅為閱讀便利而提供。

如本版本與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正式簡體中文版本存在任何衝突、不一致或解釋差異,均以正式簡體中文版本為準。

第一條 釋義

於本協議中,除文義另有所指外:

「軟件」

指有關之:

「中國」

具有正式版本所界定之涵義。

為免生疑問,本協議所稱之「中國」應依正式版本之定義解釋,而不因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、行政區劃、政治主張或司法見解而有所改變。

「中國公民」

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自然人。

「中國註冊實體」

指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並持續存續之:

「受限制人士」

指:

由上述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人士。

第二條 授權

在遵守本協議全部條款及條件之前提下,版權擁有人授予中國公民及中國註冊實體有限、非獨佔、不可轉讓及可撤銷之授權,以:

(一)安裝軟件;

(二)使用軟件;

(三)複製軟件;

(四)修改軟件;

(五)製作衍生作品;

(六)於中國境內分發軟件;

(七)於中國境內部署軟件。

除本協議明確授予之權利外,一切權利均由版權擁有人保留。

第三條 地域限制

軟件僅可於中國境內使用。

任何人士不得於中國境外:

第四條 國籍限制

任何非中國公民均不得:

(一)使用軟件;

(二)存取軟件;

(三)取得軟件;

(四)修改軟件;

(五)分發軟件;

(六)直接或間接從軟件獲得任何利益。

第五條 實體限制

任何非中國註冊實體均不得:

(一)使用軟件;

(二)控制軟件營運;

(三)擁有軟件部署權限;

(四)透過軟件進行商業活動;

(五)自軟件獲得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。

第六條 間接利益禁止

任何獲授權人士均不得利用軟件:

(一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服務;

(二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API;

(三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輸出結果;

(四)為受限制人士開發產品;

(五)為受限制人士提供技術支援;

(六)為受限制人士創造商業、技術、財務或策略利益。

第七條 雲端服務限制

軟件不得:

(一)部署於中國境外之伺服器;

(二)部署於中國境外之雲端基礎設施;

(三)部署於受境外人士控制之資料中心;

(四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SaaS 服務;

(五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PaaS 服務;

(六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IaaS 服務;

(七)以任何形式向中國境外提供遠端存取。

第八條 最終受益人規定

被授權人應持續確保:

(一)最終受益擁有人;

(二)實際控制人;

(三)董事;

(四)主要股東;

(五)高級管理層;

均符合本協議之要求。

如任何上述人士不再符合要求,授權應立即終止。

第九條 反規避條款

任何旨在規避本協議限制之安排均屬無效。

包括但不限於:

第十條 查核權

版權擁有人有權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合理證據,以證明其符合本協議規定。

相關資料可包括:

拒絕提供有關資料,構成重大違約。

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

軟件及所有相關知識產權均屬版權擁有人所有。

本協議不得解釋為:

(一)知識產權轉讓;

(二)商標授權;

(三)專利授權;

(四)商業秘密轉讓。

第十二條 免責聲明

軟件按「現狀」(AS IS)提供。

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,版權擁有人不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,包括但不限於:

第十三條 責任限制

在適用法律容許之最大範圍內,

版權擁有人毋須就任何:

承擔責任。

第十四條 終止

如發生以下任何情況:

(一)違反本協議;

(二)提交虛假資料;

(三)規避本協議限制;

(四)使受限制人士獲益;

授權即自動終止,而毋須任何通知。

第十五條 終止後之義務

授權終止後,被授權人應立即:

(一)停止使用軟件;

(二)停止部署軟件;

(三)停止分發軟件;

(四)刪除所有副本;

(五)銷毀所有備份;

(六)終止所有基於軟件提供之服務。

第十六條 管轄法律

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爭議,

本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。

惟本條不得影響正式版本作為唯一權威文本之地位。

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

雙方同意:

香港法院對涉及香港之爭議享有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。

正式版本所指定之法院仍保留最終及完整管轄權。

第十八條 可分割性

本協議任何條文如被認定無效、違法或不可執行,

其餘條文仍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。

第十九條 完整協議

本協議構成雙方就軟件授權事項之完整協議。

並取代此前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、陳述及安排。

第二十條 權威版本

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簡體中文正式版本為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權威版本。

本香港特別行政區版本僅供參考及閱讀便利之用。